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院各级学生干部进行统一有序的培养、任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我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干部的界定
学生干部是指在院、系、班级等团学组织中担任社会工作和在学院学生社团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学生。
二、学生干部的任免
1、 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应由院、系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决定罢免。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报请上级批准后任免,并张榜公示(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各学生组织按一定比例确定学生干部名额,不得随意增减;
3、各学生组织的学生负责人(含正、副职)不得超过三人;
4、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
5、学生干部的任免须征求其所在系团总支部和辅导员意见;
6、各系学生干部任免和调动须向院团委组织部备案。
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1、 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养。中国共产党党员、预备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优先任用。
2、品学兼优,必修课不得有重修现象。
3、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稳定的心理素质,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社会责任感。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大局观念。
5、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6、具有强健的体魄、充沛的精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有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的思想准备。
四、学生干部的考评
1、学生干部的考评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系团总支、院团委负责;
2、学生干部考评由个人自评、民主评议和主管老师评议相结合,其中个人自评占 10%,民主评议占 60%,主管老师评分占 30%;
3、考评结果以 60 分为界分合格、不合格两级。
4、凡在本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取消考评资格并予以辞退;
5、优秀学生干部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必须排在班内前 50%。
五、学生干部的奖罚
1、学生干部考评合格者,可在学年综合测评中按规定加分。
2、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报学院党委、团委备案,并颁发奖励证书。
3、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以学生处、团委名义通报表扬。
4、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予以辞退;考评成绩分数较低的学生干部予以培训、教育。
5、对工作不负责,不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违反学院相关规定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干部予以辞退处理。
六、学生干部的培训
学生干部原则上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参加团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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